首页 > 资讯动态 > 行业资讯

融资租赁“转监管”简评

行业资讯
20180605

5月14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8日。5月15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印发《广州市决胜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明确按照中央和党的工作部署,将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态、机构,统一纳入到我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范围。

融资租赁行业“转监管”措施水落石出,行业正式迎来由银保监会制定行业经营和监管规则、地方金融局进行日常经营和风险监管的新监管局面。这一结果,与广发租赁研究发展部在2017年12月发布的《转监管分析》一文中的预测基本一致。实际上,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金融系统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并进一步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的金改方针,已经为融资租赁行业指明了监管改革方向。在广州市明确将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纳入地方金融工作局监管之前,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已经陆续发文将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纳入地方监管范围。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表明,银保监会承接的是“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做的是“有法可依”的工作。目前,具体的监管细则仍在紧锣密鼓筹备中,出台时间未定。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在《广州市决胜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指出,三年计划的“重点行动”包括:规范我市类金融业态、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平台功能、推进广州地方金融大数据库建设、推进风险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等六方面内容。其中,关于“(一)规范广州市类金融业态”,具体分为1)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范围2)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措施,以及3)推动类金融机构全面纳入监管三点,值得重点关注:

(1)按照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社会众筹、私募基金、投资机构等类金融业态、机构,统一纳入到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范围

(2)针对金融行为进行正面、负面清单式管理,根据类金融业态、金融行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相应的金融活动准入标准、业务规范和经营行为准则,在全面管控风险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监管模式,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提高违规成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3)类金融机构在不同类金融业态及同一业态不同细分领域均应采取“分业经营”模式,避免不同性质的金融风险互相影响、交织和传递,防止以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通道业务等名义规避监管。允许类金融机构在全面纳入防控中心监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但不得利用创新名义规避监管、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突破风险管理底线。

此外,广州市通知还在“重点行动”之“(二)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到:监管规则和制度暂未明确的,按照“暂停增量、整顿存量、清除隐患”的原则开展风险排查、清理规范等工作,清理一批、保留一批、准入一批,做到净化市场、严控风险、规范经营。并提出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研究建立类金融机构监管和金融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创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争取实现类金融业态的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面对强化统一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格局,行业将告别野蛮、粗放式增长的局面,服务实体、规范经营、筑牢底线是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转型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