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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业周报(20170108-20180112)

行业资讯
20180122

行业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8年1月8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开始组织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在实务中尤其是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为便利实务判断,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引入了系列明线划分标准。这就导致实务操作为构建符合特定租赁模式的交易创造了动力和机会,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却大不相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本次修订也是为规范企业对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在出租人方面,该准则基本沿袭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本次租赁会计准则修订涉及内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完善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

长期以来,租赁被认为是比较容易识别的经济交易,而且在现行准则下经营租赁与服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即使未准确区分也不会造成会计处理结果的重大差异。此次修订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得租赁与服务的会计处理产生较大差异。在此背景下,准确识别租赁成为需厘清的重要问题。为此,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控制”、“已识别资产”等概念,对租赁的识别以及租赁与服务的区分制定了相关指导原则。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合同的分拆及合同对价分摊、租赁的合并等作出了规定。

2、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

现行租赁准则要求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经营租赁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为解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明线划分及会计处理迥异带来的实务问题,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发生变更等情形的会计处理,并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识别判断及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3、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

由于现行租赁准则的实务问题主要集中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总体上继承了现行租赁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即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在分类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有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的规定更原则化,并增加了可能导致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调整了转租出租人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

4、调整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最新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应调整。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评估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满足销售的条件: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卖方)按原资产账面金额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确认和计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对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照适用的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出租用本准则;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卖方)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并将取得的转让价款确认为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被转让资产,所支付的转让价款确认为金融资产。

5、完善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

要求在承租人方面,征求意见稿根据会计处理模型的变化,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旧和利息、现金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确规范,并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对租赁相关的信息披露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在出租人方面,主要增加了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出租人对其所保留的租赁资产相关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融资租赁的销售损益、融资收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与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等。

此次会计准则的修订将对租赁行业带来以下影响:

首先对承租人而言,经营性租赁业务的一大优势即为“表外融资、优化报表”,修订之后的准则使经营性租赁相对于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的“轻资产化”优势大为削弱。

同时修订之后的准则会造成经营租赁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发生变化,资产负债表内资产和负债将同时增加。对利润表而言,现行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只需要在利润表内按直线法确认一项费用,而准则修订实行之后,将会形成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租赁负债利息费用两项费用。同时租赁负债按摊余成本法核算,这样计入损益的利息费用会随着本金归还而逐渐降低,造成利润表内与租赁有关的总费用呈减少趋势。承租人在现金流量表中把支付的租赁负债本金纳入融资活动,并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里面对租赁负债利息进行分类,而短期租赁、低价值租赁以及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支付则纳入经营活动。

承租人因为资产负债同时增加,再加上相关费用确认产生变化(前期大后期小),造成较多常用财务指标发生改变,如资产负债率上升、利息保障倍数下降、总资产周转率下降、每股收益下降等。因此会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的衡量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要规避上述会计政策调整的重要路径在于,向客户销售的业务本身是租赁和服务的综合体——对于业务中的服务部分,承租人可继续在表外核算。该项会计政策调整也将促发从事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转变业务模式。对出租人而言将面临较大的转变包括:

1、尝试由租赁向服务转型和转化。

在很多情况下,租赁公司向客户销售的业务本身就是租赁和服务的综合体。对于业务中的服务部分,承租人可继续在表外核算。因此,租赁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色和资源,由租赁向服务转型,更大程度上由融资工具向产业服务转移和渗透可能将形成新趋势。另一方面,租赁公司可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合同条款的调整实现由租赁向服务转化。

2、重新审视租赁业务要素、业务模式等。

在业务要素上,为降低入表影响,应以降低承租人租赁负债为目标,优化租金确定方式、淡化余值担保作用、优化租赁期末购买选择权条款、合理确定租赁期及续租条款等。客户定位上,因为租赁利息支出有先高后低的特点,承租人在租赁前期发生的支出较多。如果是初创期企业,所得税前利润为负或者较低,可能难以应用延迟纳税的好处,这可能要求租赁公司在客户定位方面做出一定调整。

3、防范存量业务调整风险。

虽然修订之后的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时间,但考虑到IFRS16新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仅不到一年的时间。而租赁期长于三年的业务比比皆是。对于会计准则变更时尚未到期的业务,应当防范以下风险:

集中退租风险,虽然在租赁业务原理上一般不允许退租,但从业务实践的角度,恰恰是在经营性租赁中,合同约定可退租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果届时承租人因“入表”调整集中退租,则会造成大量租赁物闲置的风险。防范此风险的措施主要是在新投放的租赁业务合同中约定禁止退租。

残值风险增大,这与退租风险相似,有的承租人退租,有的承租人在到期后可能不再续租,这会造成整个市场上闲置租赁物大幅增多,进一步增大了经营性租赁的残值风险。选择二手市场成熟、通用性强、市场容量大的租赁物可能是降低这一风险的手段。

承租人信用风险,承租人的“入表”调整将使其财务报表偿债能力指标走弱甚至恶化。对于航空业等应用租赁较多的行业,市场会对此形成预期,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其他行业企业特别是售后回租应用较多的客户,评级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企业偿债指标走弱调低评级,收缩授信,承租人融资能力下降造成信用风险上升。防范该风险的可能措施包括在租赁投放前重视承租人资信状况,选择标准化程度高的租赁物等。

总体上,会计准则变动要求租赁公司走专业化道路。租赁向服务的转型要求租赁公司提高增值服务能力,在细分行业实现专业化。各项业务要素的调整和优化,如淡化余值担保作用、从公允价值的角度确定购买对价和续租条件等都会增大残值风险,存量业务调整也会增大残值风险,这都要求租赁公司提高资产管理能力。

 

浙江省《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与服务规范》解读

日前,由浙江省租赁业协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写的全国首部融资租赁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与服务规范》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26日实施。

据介绍,本标准由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浙江省租赁业协会、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荣年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起草。逻辑上政策要体现编辑主体的自利性原则,从参与起草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看出,除了康安租赁成立时间较久且于2015年上市之外,其余两家公司都比较年轻,资本规模尚小,而且浙江省对融资租赁行业以行业标准化管理的角度出台规范政策,体现出地方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和规范发展态度。

我们在前期发布的《融资租赁行业转监管分析》一文中指出,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目标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非持牌金融机构,“转监管”是实行金融统一监管的必要,但是这一“转监管”,并非是监管划转,大概率是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家层面上由央行、银监统一规则,在前端注册登记保持由商务部管理,资金端实行银监“行为监管”,在事中事后实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风险监管”的多层监管模式。从各地金融办加挂金融监管局牌子后,主要职责由制定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向风险监管扩展。在防风险、强监管、压实地方责任的总体目标下,各地方既有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诉求,又有保障金融系统安全的责任。浙江省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规范从行业标准化管理的角度、由质监局出台规范政策,也印证了融资租赁公司划归地方进行属地监管的中性监管思路。现阶段,国家金融强监管指向“现金贷”(小贷,P2P)业务,对融资租赁行业尚未形成统一规则。

从标准的内容上,《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与服务规范》涵盖了企业设置、制度建设、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诚信经营、职业教育、规范服务及建设评估等几大方面的管理与规范。正文的内容相对于此前的监管条例并没有实质性突破,而最后附录中的分级评价体系包括四类一级指标、十类二级指标和37个三级指标,该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将是两年。对租赁公司实施分级评价,将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规范行业发展的作用。该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填补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空白,对地方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与服务质量,增强融资租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自律管理和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另外,该地方政策出台形式对加大地方租赁协会和企业主体参与地方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性发展建设、提高话语权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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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融资租赁业:迎风稳步起 蓄力谋转型

顾即将结束的2017年,得益于国家经济持续发展、行业政策不断完善,融资租赁行业延续了稳健、快速发展势头,行业规模与机构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收购的海外公司)数量达到8580家,同比增长34.2%;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规模约为5.7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2%。

2017年,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外部政策环境的助力。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战略的深入推进,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属性的融资租赁业,无论是行业的认知度还是服务范围的深度与广度均实现大幅度提升,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被社会广泛认可。

今年出台的多项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发展产生了直接且深远的影响。

在会计层面,国际新租赁会计准则将于2019年正式实施。新准则与租赁公司的财务报表息息相关,也将进一步影响承租人的租购决策。对此,租赁业在今年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与准备,以适应并迎接新准则的实施。

在监管层面,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明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要求,强调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为融资租赁业现阶段的发展再次指明了底线与方向。

在外汇政策层面,今年11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类公司,即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试点范围。

另外,在法律层面,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司法体系仍待完善,针对融资租赁立法的呼声在业界也从未间断。商务部今年8月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商务部正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推动融资租赁业统一立法。

 

2017年医疗融资租赁迅速崛起 升级服务大势所趋

按照商务部统计的数据,2016年我国医疗融资租赁业务量约为783亿元,保守预计2017年约为850亿元。

面对不可逆转的老龄化趋势,就诊人数的持续高位,医疗设施的需求将会无限增加,东部发达地区医疗设备需要继续升级换代,而中西部地区医疗设备亟待补充,公立医院持续改革和私立医院迅速发展,这些因素都会推动医疗融资租赁在这场医疗大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与公立、民营医院、药厂、医疗服务商等不同主体开展业务合作,传统业务是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近年来,随着医疗产业结构的转型,医院专业化、细分化程度的提高,影响、放疗、康复等细分产业逐渐发展,租赁公司开始在科室升级、人才引进方面发力。

目前行业内涉足医疗领域主要公司有环球租赁、远东租赁、平安租赁、恒信租赁等,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涉足并不深。平安租赁提出计划在5年内在全国省会城市与其他核心城市建立100个独立影像中心,把业务从金融服务往医疗实业方向延伸;民生租赁正竭力为医院、药厂、设备厂商、耗材厂商等各类客户提供以融资租赁为核心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及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全方位增值服务。

 

截至2017年底已成立金融租赁公司66家 其中银行系达46家占比69.7%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达66家,累计注册资本达到1933.31亿元。在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达到46家,占比69.7%。

其中,2017年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0家,且由于审批趋严,仅有3家为2017年获批筹建,分别是厦门金融租赁、天津国泰金融租赁、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这一数字明显低于2015年的逾10家和2016年的7家,这意味着持续两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潮告一段落。

66家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租赁2016年7月赴港上市后,注册资本由此前的95亿元提升至126亿,注册资本超过工银,居于首位;其次是工银金融租赁,注册资本110亿元,第三名为建信金融租赁,注册资本80亿元。

从地区分布来看,已成立的66家金融租赁公司分布于26个省、市、自治区,天津最多已成立金融租赁公司11家,上海7家,广东成立6家,江苏成立5家,浙江成立4家,山东、北京、重庆、湖北均成立3家,河南、河北、安徽、甘肃成立2家,其他地区均成立1家。

从已纳入统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业务领域来看,涉及大型设备的金融租赁公司最多,有31家;其次是车辆和轨道交通行业和医疗领域,共24家金融租赁公司涉足相对而言,涉足教育文化和农业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较少。

在66家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中,银行控股/参股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达到46家,剩下的20家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从银行持股比例来看,46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由银行独资的金融租赁公司共4家,由银行全资控股的共5家,由银行控股的有33家(包括5家相对控股),银行参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有4家。从银行类别来看,全国性商业银行参与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共4家(交行、工行、农行、建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设立的有8家(招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政策性银行参与设立的有1家(国开行),城商行参与设立的达到23家,农商行参与设立的达10家。

 

2017年飞机租赁市场格局:前景光明 竞争加剧 中国势力崛起

2017年,飞机租赁市场格局可以用“前景光明,竞争加剧,中国势力崛起”做出总结。

这一年内,中国租赁企业在巴黎航展上订购280架波音、空客,C919大型客机完成首飞,215架新增订单全部来自飞机租赁企业,渤海金控旗下Avolon完成对CIT旗下飞机租赁业务的收购整合,跻身全球飞机租赁前三。

在此之外,给予飞机租赁商税费减免的香港新税制获得正式通过,天津东疆保税区完成第1000架飞机交付,跻身全球拥有飞机资产最多的飞机租赁聚集地之一,中文版飞机融资租赁协议即将发布,中国标准展开对飞机租赁“话语权”的争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飞机的所有权正逐渐由航空公司转向租赁公司手中。以租代购的模式让航空公司可以规避昂贵的飞机购买费用,从而做到灵活地扩大或是缩减机队规模。而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已持续10年的全球量化宽松无疑给予了租赁公司利用低成本资金大批量订购飞机的机会。

2017年堪称全球量化宽松的拐点,市场资金成本逐步攀升,在未来旺盛需求预期的推动之下,飞机租赁业的繁荣依然在持续。然而,在繁荣背后也存在着成本攀升、竞争加剧、增速放缓等隐患,面对不确定的未来,飞机租赁公司仍应“系紧安全带”,为可能发生的颠簸做好充足准备。